1481198998 发表于 2016-3-23 13:19:33

法律咨询

甲方在83年买一土地共2918平,房产使用面积796平,并且加以公证。在99年,甲乙双方合作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在甲方土地上建成一栋占地面积1000平,建筑面积3000平的三层楼房,根据协议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负责建楼及建楼资金,并且新楼房建成后乙方还甲方楼房建筑面积486平(在新建楼一侧的一二楼486平),场地面积1299平,剩余楼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均归乙方所有。因这栋新楼没有政府建筑批文就办不了产权证书。但新楼房当年建成后,甲乙双方按照协议分配使用相安无事15年。在2010年10月乙方因房屋可能面临动迁问题,将甲方告至法院想为联合开发协议分配方案确权,但因楼房没有合法建楼手续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在2014年10,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甲方二楼2个房间天棚楼板砸掉改做楼梯占用了甲方486平中的50平。甲向乙要回这50平乙方不给,在2015年4月甲方将乙方告至法院,法院依照甲方无法提供对建楼房享有合法手续,判定房屋是违章建筑,不享有物权为由驳回了甲方诉讼。甲方不接受判定结果。现甲方已提出申请再审,正在等待再审开庭。希望大家看一下这个案子,甲方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要回被乙方占用的50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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