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w84513479 发表于 2016-9-19 06:45:37

案件主题角色转换你能立于不败之地吗?

2011年4月6日傍晚19:35分, 陈河镇政府合城建合同制管理员骆小祥被殴打成重伤一案
类别:故意伤害案   案件名称:骆小祥4月6日被故意伤害案    案件编号:J4209816511040700001
嫌犯黄雄波故意伤害罪2011年6月2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陈河派出所民警在其家里抓捕归案后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陈河派出所立案时间:4月7日00:35    办案人:田文斌   审批领导:丁金祥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1〕 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应刑初字第00134号》被告人:黄雄波(身份证:422202197403126536)陈河镇黄下村下湾83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黄雄波民事经济损失(83.0836万余元)赔偿给被害人骆小祥。
审判长:李鹏审判员:余梁、黄国林   书记员:危智胜       ——2012年1月17日
骆小文全权负责替被害人委托律师周雪松代理原告律师。
    十日内被告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后二审(调解、裁定、不详)改为缓刑将案犯释放(凭借假造的两份材料 1.全权委托书 2.请求判缓刑谅解书)。
民事赔偿被龚俊义(被害人姐夫)代被害人收受(据说30万元),骆小文向龚俊义询问要求二审裁判文书了解其具体细则实情但未如愿〔总以也未收到法院寄来为由搪塞,中院及应城法院监察工作人员杨某(受中院委托代为和平处理本人讨要裁定文书一事)先与本人协商谈妥因我态度坚决讨要裁判文书,杨某和龚俊义至今相互推皮球、种种借口避开〕,咨询原告律师周雪松回答称一审完结后被人辞退。
迫于舆论压力龚某否认全权委托书及请求判缓刑谅解书一事不知情,材料是法院法官自己弄出来的假的签名并非出自他手。是中院法官要求他代为处理负责此案件他本人只是代替我跟弟弟保管30万元的民事赔偿以备我跟弟弟急难之需。
   2013年约十月份龚某因受本人追问,交出代保管的三十万元(自主支配后的明细详单)及所剩余的十三万元。【作主还了我向亲戚所借的包括他本人5000及大姐夫1万等等……医疗费的明细借账。另一项开支是法官接受吃请、休闲、钓鱼、烟(包或条)、酒(瓶)及法院监察领导接受现金的制式开支明细详单(时间、地点、接受吃请或受礼金人、见证人)】


仅以此案始末为法制故事主题……假如你是律师、是法官、是检察官、是被告人?你能很好利用《刑法》
避开追责或轻松维护法律的威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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